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2416號
PCDM,114,審附民,2416,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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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416號
原 告 劉秀春
被 告 賴雁凱
(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383號,同案被告
黃志凱鄭俊傑部分尚未審結),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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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