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150號原 告 江聖彬被 告 薛念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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