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純瑜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861
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1898號),因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純瑜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被告張純瑜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本人所持有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為圖一己之私,竟侵占脫
離告訴人林以晨所有之悠遊卡1張及透明卡套1個,致生損害
於告訴人,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
已將告訴人所有悠遊卡及透明卡套返還予告訴人,因告訴人
未到庭以致無法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家中待業之家庭經
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且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脫離告訴人所 有悠遊卡1張及透明卡套1個,業經返還予告訴人林以晨,此 經告訴人於警詢供述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 稽(見偵查卷第9頁背面、第16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粘鑫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2861號 被 告 張純瑜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純瑜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公園 ,拾獲林以晨遺失之悠遊卡1張(下稱本案悠遊卡),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本案悠遊卡 侵占入己。
二、案經林以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純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林以晨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張純瑜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至被告侵占本案悠遊卡後,持之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 表所示地點,以該悠遊卡感應扣款之方式,消費如附表所示 金額,惟查,悠遊卡具儲值扣款功能,無須輸入密碼或任何 持卡人身分資料,僅需持該卡片,即可由商店內之讀卡設備 ,就該卡片所儲值之金額進行扣款消費,亦可對所持卡片進 行儲值,讀卡設備僅需確認該卡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 行之悠遊卡,且具足夠餘額可供扣款,即可讀取卡片資料進 行扣款,過程中並不涉及持卡人身分之判斷,亦無需輸入密 碼,是被告單純花用告訴人原儲值在該悠遊卡內之金額,僅 屬侵占之不罰後行為,且其既未另用何種類似詐欺之方法使 自動收費設備陷於錯誤,核與刑法第339條之1所稱「不正方 法」之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粘 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韓博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金額(新臺幣) 1 114年01月20日14時22分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東站門市) 10元 2 114年01月20日16時32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漢東門市) 10元 3 114年01月21日12時16分 新北市○○區○○○路00號(大貿生活百貨漢生店) 10元 4 114年01月29日18時22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新都門市) 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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