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828號
PCDM,114,審易,1828,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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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自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1842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自忠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純質淨重伍拾柒點
玖柒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
張自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關於累犯是否
加重其刑部分補充「就被告之前科紀錄是否構成累犯一節,
檢察官並未提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酌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毋庸依
職權為調查及認定,併此敘明。」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
書之記載。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非法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
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持有之毒品數量,暨其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
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
四、沒收: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純質淨重57.9786公克)之毒品成分 經鑑明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



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袋部分,因與 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 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8423號  被   告 張自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自忠(施用毒品部分,經依法院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 戒治,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明知甲基 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2年12月3日2時,在新北市三峽區 某網咖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蓓蓓」之成年女子 ,以新臺幣7萬元價格,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大包 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2月7日16時40分,為警在新北市三峽 區大同路87巷口查獲,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 驗餘淨重72.5524公克,純質淨重57.9786公克)。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張自忠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以上述方式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2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 佐證全部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5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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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