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8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佳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6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佳棋因任職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而經指派於新富邑社區(址設新北
市○○區○○路000號)擔任社區財務秘書,負責處理該社區行
政、客訴、住戶繳交管理及停車費之財務事項,係從事業務
人員。緣該社區住戶何文平於112年11月6日12時23分,在該
社區大廳處,交付社區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9,255
元現金給呂佳棋收執後,詎呂佳棋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
未將上開款項存入新富邑社區銀行帳戶,而侵占入己。嗣經
何文平報案後,為警查獲上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
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即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
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
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
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
、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
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另案被訴於民國111年5月1日至福瑞斯國際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福瑞斯公司)任職,並經該公
司派遣至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富邑社區擔任財務秘書,
負責收取有關社區管理費、裝潢保證金、租賃機車車位收入
等相關款項及保管,並將之存入新富邑社區帳戶等業務。詎
呂佳棋因其配偶在外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業務侵占、行使變造私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
自111年5月間至113年4月間(原起訴書記載為「111年5月間
至113年3月間」,業經法院審理中更正)向上開社區住戶收
取附表編號1至15、17號所示管理費、裝潢保證金、租賃機
車車位收入等款項均未存入上開社區帳戶內或將零用金、應
支付音響王國公司款等款項領出侵占,另以剪貼方式變造新
富邑社區使用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將原於112年5月30日存入
金額新臺幣(下同)「179432」元(摘要:超商)變造為「
95432」元(摘要:超商),並增加112年5月30元存入金額
「84000」元(摘要:機車租賃),並變造調整相應之餘額
,以此方式侵占附表編號16號之款項,再交付內容不實之存
摺影本與新富邑社區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新富邑社區與
住戶,上開侵占款項共計131萬8622元,而認被告渉犯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
占等犯行(下稱前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
於1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14年7月16日以
114年度審訴字第247號判處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7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1萬8622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於114年8
月25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考,是以觀之前案與本案之
犯罪事實,被告皆為任職於同一社區擔任財務秘書職務,且
其負責包含本件之收取社區住戶管理費事宜,竟自111年5月
間至113年4月間(本案犯罪時間為112年11月6日),其多次
犯業務侵占犯行,顯然基於同一犯罪計畫所為(訊據被告供
述係因配偶在外積欠債務造成經濟壓力而釀錯,見附卷之被
告刑事陳報狀所示),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關聯性,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為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揆諸前揭說明,是以被告本件
被訴之業務侵占罪嫌,既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爰依
法諭知免訴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偵查起訴,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表:(即114年度審訴字第247號判決附表)編號 告訴人 侵占時間 侵占項目 侵占金額(新臺幣) 1 蕭家彥 112年間 管理費 75,548元 2 林立盛 112年、113年間 管理費 187,593元 3 廖姿婷 112年間 管理費 71,330元 4 巫佩璇 112年、113年間 管理費 141,794元 5 徐勁傑 113年間 管理費 108,948元 6 洪寶珠 113年間 管理費 107,990元 7 葉桂香 112年間 管理費 67,705元 8 顏宏道 111年、112年間 管理費 85,956元 9 張巧涵 112年9月29日 裝潢保證金 68,000元 10 謝桂英 113年3月20日 管理費 66,758元 11 陳捷惠 113年2月6日 裝潢保證金 68,000元 12 王雪濱 112年12月5日 裝潢保證金 68,000元 13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112年6月23日 住戶張玲玲之裝潢保證金 68,000元 14 112年12月25日 應支付音響王國公司款項 10,000元 15 113年4月間某日 零用金 30,000元 16 112年5月30日 社區租賃機車車位收入 84,000元 17 112年9月25日 重機車租賃車位收入 9,000元 合計 1,318,622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