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687號
PCDM,114,審易,1687,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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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選傑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98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選傑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編號2證據名稱更正為:
「證人即告訴人羅正坤於警詢之證詞」;證據清單編號3證
據名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部分之
記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證
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王選傑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竊取告訴人羅正坤所有之監視器
螢幕,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
度、所竊得財物之種類及價值,及被告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
、已婚,自陳擔任公司負責人、需扶養配偶、經濟狀況很好
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36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被告竊得之監視器螢幕1台,已扣案並發還告訴人一節,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4頁),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漢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98號  被   告 王選傑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選傑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16時2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房屋(非 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進入上址房屋內徒手竊取屋內羅正坤所有之監 視器螢幕1臺(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得手後旋即 離去現場。嗣羅正坤發現屋內之監視器螢幕遭竊而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悉上情。二、案經羅正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選傑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供稱有於上開時、地,拿取屋內羅正坤所有之監視器螢幕1臺之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江羅正坤於警詢之證詞。 證明其所有之監視器螢幕1臺於上揭地點遭竊取之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19張、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5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王選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漢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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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