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297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信宏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身體及四肢
擦挫傷」之記載更正為:「身體及四肢擦傷」;證據部分另
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被告陳信宏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本件車禍事故乃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
資料,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
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可參(見偵卷
第24頁),堪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
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
以維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竟於變換車道時疏未注意讓直行車
先行及保持安全距離,致與由告訴人許文瑞騎乘之機車發生
碰撞,造成告訴人身體受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告訴人所
受傷勢、被告過失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和解
之態度,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自陳從事外送工
作、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本院審交易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2974號 被 告 陳信宏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宏於民國113年7月28日20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1段往板橋方向 行駛,行經土城區中央路1段1巷前,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應 讓直行車先行及注意安全距離,且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 開啟、市區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況,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向左變換車道,適 許文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至此,閃 避不及發生碰撞人車倒地,致許文瑞受有身體及四肢擦挫傷 之傷害。
二、案經許文瑞訴由新北市政府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陳信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堅詞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當時告訴人許文瑞看到伊切換車道應該減速云云。 0 告訴人許文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0 謝志偉皮膚專科診所之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因前揭交通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監視錄影器光碟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0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 證明鑑定意見認為:一、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連續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且未注意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二、告訴人騎乘大型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按刑 法第62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自行向該 管公務員申告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為已足,至於嗣後對 於阻卻責任之事由有所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不能據此即 認其先前之自首失其效力。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7254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其為犯 罪人前,主動向處理警員承認其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請依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斟酌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周欣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余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