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530號
PCDM,114,審交易,530,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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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
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佳玲於民國113年3月15日14時5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三重區
環河北路中間車道往臺北橋方向行駛,行經環河北路與秀江
街口,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
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氣雨、路面濕潤、無缺陷
、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
注意而貿然自中間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適段彬(所涉過失
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外側車道駛來,2車遂發生擦撞,陳佳玲
因而人車倒地,適告訴人林昆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張麗玉自後方駛來,見狀後為避免撞
擊已經人車倒地之陳佳玲,遂緊急煞車閃避,惟因天雨路滑
,亦因而均人車倒地,致林昆泰受有右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
骨折之傷害,張麗玉則受有右腕挫擦傷、右膝挫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林昆泰
張麗玉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撤回對被告之告
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參,揆
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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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