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1277號
PCDM,114,審交易,1277,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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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璨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5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璨蓉於民國114年4月24日7時5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
員山路往連城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本
應注意機車於行經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
之車道內,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迴轉駛入對向
車道,適有告訴人楊峻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0號大型重
型機車,沿同路段自後方駛至,楊峻維見狀閃避不及,其機
車車頭撞擊王璨蓉機車左側車頭,致楊峻維人車倒地,受有
右下肢鈍挫傷之傷害。被告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
犯罪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交通事故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
通警察大隊中和分隊員警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
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
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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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