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國審聲字,114年度,11號
PCDM,114,國審聲,11,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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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雨凡律師(法扶律師)
褚瑩姍律師(法扶律師)
謝孟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國審訴
字第2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
  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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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