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55號
PCDM,114,單聲沒,55,202508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51件、仿冒「PUMA」商標之衣服
61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淑柑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
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印有「ADIDAS」商標仿
冒衣服51件及「PUMA」商標仿冒衣服61件,均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鑑定
報告書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淑柑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
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51
件及仿冒「PUMA」商標之衣服61件,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
品,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
(偵卷第13至15、18至24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
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