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55號
PCDM,114,單聲沒,155,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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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柏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18號、
114年度偵字第698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民國114
年1月15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145254095號報告書,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於114年2月27日,以新北警峽刑字
第1143597927號報告偵辦之被告曾柏益公共危險及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
字第698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惟查獲之(以下為該署114
年度偵字第6985號案件部分)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
煙彈1顆(驗餘毛重6.0023公克)、菸油1瓶(驗餘毛重20.1016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272公克)
、(以下為該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部分)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1.4746公克)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
煙彈1顆(毛重4.6346公克)、煙油2罐(總毛重17.5481公克)
等物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
)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份,此有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AE535號毒品成
分鑑定書、114年4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AF427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㈠、㈡、㈢在卷可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均屬違禁物,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查扣下列之物

  ㈠114年1月15日為警查扣之物(即114年度偵字第6985號部
   分),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下列結果,有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1.檢體編號AE535-01,菸彈內含煙油1顆,毛重6.0520公克
,取樣0.0497公克,驗餘重6.002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
依托咪酯成分。
  2.檢體編號AE535-02,菸油1瓶,毛重20.1417公克,取樣
   0.0401公克,驗餘重20.101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
托咪酯成分。
  3.檢體編號AE535-0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1522公克
,淨重0.9282公克,取樣0.0010公克,驗餘重0.927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㈡114年2月26日為警查扣之物(即114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部
   分),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下列結果,有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
  1.檢體編號AF427-01,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編號1-2),毛重
0.8728公克,淨重0.4852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重
0.483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檢體編號AF427-02,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編號3-4),毛重
1.4069公克,淨重0.9919公克,取樣0.0010公克,驗餘重
0.990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檢體編號AF427-03,菸彈1顆,毛重4.6346公克,使用乙
醇溶液沖洗後,以洗滌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
依托咪酯成分。
  4.檢體編號AF427-04,煙油1罐(編號1),毛重13.7450公克
,淨重6.8223公克,取樣0.0491公克,驗餘重6.773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5.檢體編號AF427-05,煙油1罐(編號2),毛重17.2568公克
,淨重10.8222公克,取樣0.0473公克,驗餘重10.7749公
克,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㈡附表編號1、6所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附表編號2
、7、8所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油,因有第二級毒品
依托咪酯黏附其上無法析離;附表編號3至5所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有甲
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報告 鑑定書所在 1 含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 (驗餘淨重6.0023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AE53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 114年度偵字第6985號卷第62至63頁  2 含依托咪酯之菸油1瓶 (驗餘淨重20.1016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9272克)  4 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餘淨重0.4837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4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AF42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 114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卷第47至49頁  5 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餘淨重0.9909克)  6 含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  7 含依托咪酯之菸油1罐 (驗餘淨重6.7732克)  8 含依托咪酯之菸油1罐 (驗餘淨重10.7749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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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