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37號
PCDM,114,單聲沒,137,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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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111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Ray‧Ban」商標圖樣之太陽眼鏡1副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家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
字第211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
民國114年4月28日期滿。扣案之113年紅保字907號仿冒商標
商品(太陽眼鏡),為侵害商標權之物(聲請書贅載「為犯
罪所生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此有鑑定報告書
、商標單等詳細報告等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4
月2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111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年,嗣已於114年4月28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
可稽。而本件扣案「Ray‧Ban」商標圖樣之太陽眼鏡1副,經
鑑定結果屬侵害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圑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
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13年2月20日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新北地檢署扣押
物品清單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足認上開仿冒「Ray
‧Ban」商標圖樣太陽眼鏡1副,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
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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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