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31號
PCDM,114,單聲沒,131,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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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根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167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Panasonic」商標之電池拾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根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67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該案扣得之仿冒「Panasonic」商標之電池10顆,
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蔡根隆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6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且為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
無誤。而扣案之仿冒「Panasonic」商標圖樣電池10顆,經
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日商松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授權書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
出具之鑑定報告暨判斷理由及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
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經核於
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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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