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尚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戒毒偵
字第1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被告江尚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1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
銷燬違禁物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
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成分 鑑定報告 1 白色結晶1袋(淨重:0.086公克;驗餘淨重:0.085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98年度毒偵字第9135號) 2 白色晶體2包(淨重總計:20.21公克;驗餘淨重總計:20.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20日刑鑑字第0980143612號鑑定書(98年度毒偵字第7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