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朝鵬 (已歿)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7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包裝袋壹包(驗餘毛重貳點伍玖
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朝鵬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79號不起訴處分確
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77號
、第1578號、第157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至第36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
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毛重2.598
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
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9日(檢察官聲請書載「111年5月19
日」爰予更正)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348
2號毒偵卷第16頁及該頁背面、第18頁、第36頁),是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前
揭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附此敘明。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