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55號
PCDM,114,單禁沒,655,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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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
第5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6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金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而如附
表所示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佐
,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
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
附表編號1至2檢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佐,核均
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
器、殘渣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首揭
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
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0095公克)、殘渣袋2個及玻璃球2個 白色晶體1包、玻璃球2個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殘渣袋2個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579號 2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1.1470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5599號、第6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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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