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17號
PCDM,114,單禁沒,617,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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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宏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
23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3年度偵字第4236號被告鄭宏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
,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
民國114年7月8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第
三級毒品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應予刪除)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
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
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
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
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
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
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純質淨重達一定重量第三
、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423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
於114年7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
、執行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
 ㈡該案扣得如附表「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理化科化學股以氣相層
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及送臺北榮民總醫院職
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進行檢
驗,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等情,
有如附表「鑑定書」欄所示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4-甲
基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且被告於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總
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而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聲
請人就本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本案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之包裝
袋共52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併依前揭規定宣
告沒收。至送驗用罄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既已滅失
,自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毒品咖啡包共49包 紅色包裝之淡橘色粉末8包 (驗前總淨重約40.49公克,驗餘淨重約39.86公克) 檢出: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3%,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1公克 ⑵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113年3月1日刑理字第1136023049號鑑定書(見113年度偵字第4236號卷第67至該頁背面) 橘色包裝之淡黃色粉末10包 (驗前總淨重約27.01公克,驗餘淨重約26.70公克) 檢出: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9%,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43公克 ⑵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灰/粉紅色包裝之黃色粉末31包 (驗前總淨重約56.91公克,驗餘淨重約56.36公克) 檢出: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8%,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5公克 ⑵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 愷他命共3包 白色晶體2包 (驗前總淨重2.0762公克,驗餘淨重2.028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75.5%,純質淨重1.567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3年5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113年度偵字第4236號卷第60、70頁)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驗前淨重4.7289公克,驗餘淨重4.68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78.7%,純質淨重3.721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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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