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15號
PCDM,114,單禁沒,515,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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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53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菸盒2個、殘渣管1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政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45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
並已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期滿。惟扣案之大麻菸盒2個、殘
渣管1支,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112年5月2日22時為警
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街00
0巷00號3樓租屋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放置吸食器內點
燃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於112年
5月2日21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2室為警
臨檢時查獲,並扣得菸盒2個、殘渣管1支,經警採集其尿液
送驗結果,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538號為緩起訴
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以112年度
上職議字第1042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4年5月15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高
檢署處分書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各1份在卷可稽。
 ㈡本件扣案之菸盒2個、殘渣管1支,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
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見毒偵字卷第10至11頁)附卷可佐
。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
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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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