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96號
PCDM,114,單禁沒,396,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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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74、
87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5、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
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
示鑑定報告存卷可佐,均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
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
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
,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臺北榮民總醫院及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
結果,確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
告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
無訛;而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殘渣袋及吸食器3組,因所
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客觀上難以全數刮除,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認係違禁物。
 ㈡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
之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88號裁定送法務部○○○○○○
○○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113年11月18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72、873、874、875號、113年度撤緩
毒偵緝字第105、106、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通知、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鑑定報告 偵查案號 (報告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0596公克)、吸食器2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7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038號卷第65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驗後餘重共1.4966公克)、殘渣袋1個、吸食器1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7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705號卷第38、39頁)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後餘重0.230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79號卷第53頁) 4 白色透明結晶2袋(驗後餘重共0.265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729號卷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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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