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42號
PCDM,114,原訴,42,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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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順發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順發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順發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及合議
庭評議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
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勾
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4
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本案經本院於同年8月12日
辯論終結,認被告已無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於
同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嗣被告於114年8月13日入監執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執銅字第8586號執行指揮
書影本、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準此,被告既已因
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前揭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
,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8月13日)起
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玲櫻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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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