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靜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彭以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2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靜玲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本可
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出售、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淪
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
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前某日,在臉
書見租借門號供發送訊息使用之廣告,使用臉書私訊聯繫對
方,復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對價,將其不知情之婆婆賴
美麗申辦予不知情之夫蔡昊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
本案門號),私訊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依指示
使用上開門號所屬手機下載某APP軟體,再登入某網頁,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掌控上開門號後,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
13年5月14日,在上開網頁輸入上開門號,以該門號發送附
表所示詐騙內容簡訊予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
指示至指定網頁輸入個資、信用卡資訊及驗證碼,上開詐騙
集團成員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利用附表所示之人信用卡刷
用附表所示款項。嗣附表所示之人收受刷卡消費簡訊,始知
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
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
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
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
3號判決意旨參考)。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
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
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
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方屬當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林靜玲知悉犯罪集團為隱匿身分會收購人頭行動電話門
號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倘將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
門號任意提供予不熟識之人,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不法用途
,使檢警難以追查,仍基於縱使以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
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行為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3年5月14日前某時,將賴美麗向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以3000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之犯意聯絡,假冒玉山銀行名義,於113年5月14日下
午3時1分許,以上開門號傳送:「【玉山銀行】親愛的用
戶您好,由於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您信用卡/
金融卡,請您儘速驗證恢復使用權https://eshaubk.top
」等文字之釣魚簡訊予陳亭羽,致陳亭羽陷於錯誤,點擊
簡訊所附之網址連結並輸入其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到期
日即安全碼等資訊,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玉山銀行
信用卡資訊後,於如附表編號5「信用卡遭盜刷時間」欄
所示⑵至⑸時間,盜刷如附表編號5「遭盜刷金額」欄所示⑵
至⑸金額。嗣經陳亭羽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
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之犯罪
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
2006號提起公訴,於113年11月25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由該院以113年度審原訴字第76號案件審理後,改
分113年度審原簡字31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有上
開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㈡經查,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
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犯罪事實,核與前案被告提供詐欺
集團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相同,且本案及前案中
被告提供門號時間均為「113年5月14日前某日」、「113
年5月14日前某時」,而本案告訴人周玉鳳、潘丁禎、薛
宥輿、陳麗真、陳亭羽、許馨文等6人,前案告訴人僅陳
亭羽1人,亦為前案告訴人之一,雖兩案遭詐騙之人數有
所不同,惟上開告訴人受詐騙刷卡時間均同為「113年5月
14日」,顯見被告於同一時間交付本案門號予同一詐欺集
團成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本案門號先後對上開告訴
人為詐騙行為,足認本案與前案所指被告提供本案門號予
詐欺集團成員行為,應屬同一行為。又被告以同一提供本
案門號行為,因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向本案及前
案之告訴人等人為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應屬一行為觸犯數
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
一罪之同一案件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之犯罪事實與先經起訴之前案犯罪事實,
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屬同一案件。本案經檢察官起訴
後,係於114年5月9日繫屬於本院乙節,有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4年5月29日新北檢永信114偵14204字第11490661
54號函上本院收狀戳之收文日期在卷足憑,是本案繫屬日
期(114年5月9日)在前案繫屬日期(113年11月25日)之
後。準此,本案起訴事實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
向本院重複起訴,揆諸前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旨,本院
自不得為審判,應就本案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欺方式 信用卡遭盜刷時間 遭盜刷金額 傳送詐騙簡訊之門號 1 周玉鳳(提告) 113年5月14日17時許 假冒玉山銀行發送簡訊至周玉鳳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佯稱信用卡遭停用,須至指定網站輸入信用卡卡號及驗證碼,致周玉鳳陷於錯誤,至指定網站:https://esun.co/au2,輸入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驗證碼。 113年5月14 日17時10分許 1萬4820元 0000000000 2 潘丁禎(提告) 113年5月14日14時53分許 假冒玉山銀行發送簡訊至潘丁禎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佯稱因銀行系統升級,會暫時限制使用信用卡、金融卡,須至指定網站輸入卡號、門號、驗證碼等以恢復使用權,致潘丁禎陷於錯誤,至指定網站:https://eshaubk.top輸入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驗證碼。 (1)113年5月14日21時53分許 (2)113年5月14日21時54分許 (3)113年5月14日21時56分許 (1)2690元 (2)2690元 (3)2690元 0000000000 3 薛宥輿(提告) 113年5月14日14時59分許 假冒玉山銀行發送簡訊至薛宥興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佯稱因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信用卡使用,須至指定網站輸入指定之資訊,致薛宥輿陷於錯誤,至指定網站:https://eshaubk.top輸入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驗證碼。 113年5月15 日18時23分許 3萬8999元 0000000000 4 陳麗真(提告) 113年5月14日14時39分許 假冒玉山銀行發送簡訊至陳麗真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佯稱因網路升級,將暫時限制金融卡、信用卡使用,須至指定網站輸入個人資料、信用卡號、驗證碼以恢復使用權,致陳麗真陷於錯誤,至指定網站:https://eshaubk.top輸入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驗證碼。 (1)113年5月14日16時50分許 (2)113年5月14日17時6分許 (1)3萬8902元 (2)1萬9139元 0000000000 5 陳亭羽(提告) 113年5月14日15時1分許 假冒玉山銀行發送簡訊至陳亭羽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佯稱因網路銀行系統升級,將暫時限制金融卡、信用卡使用,須至指定網站輸入信用卡號、到期日、安全碼以恢復使用權,致陳亭羽陷於錯誤,至指定網站:https://eshaubk.top輸入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驗證碼。 (1)113年5月14日15時5分許 (2)113年5月14日15時18分許 (3)113年5月14日15時22分許 (4)113年5月14日15時23分許 (5)113年5月14日15時24分許 (1)1元 (2)2000元 (3)2000元 (4)2000元 (5)2000元 0000000000 6 許馨文(提告) 113年5月14日16時42分許 假冒玉山銀行發送簡訊到許馨文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佯稱信用卡已暫停使用,須至指定網站輸入姓名、身分證號碼、信用卡號、到期日、安全碼以恢復使用權,致許馨文陷於錯誤,至指定網站:https://eshaubk.top,輸入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驗證碼。 113年5月24日18時9分許 6萬258元 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