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14年度,96號
PCDM,114,原交簡,96,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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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莉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莉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
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所載「新北大道4段」,應更正為「新
大道5段」。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第8行所載「被告」,均應更正為「
張莉雯」。
 ㈢證據部分補充「證人李杰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本院審酌被告張莉雯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皆
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
能力較平常狀況減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
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於服用酒
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8毫克,未待體內酒精
完全代謝,仍執意駕駛車輛上路,不僅漠視己身安危,更罔
顧公眾行之安全,甚而因不勝酒力反應不及而與李杰所騎乘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所為實有不
該,兼衡其前於民國108年間曾因酒後駕車遭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
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中自陳國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7頁),及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承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647號  被   告 張莉雯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莉雯明知飲用酒類後會降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注意能力,易 生肇事之風險,於民國114年6月5日8時30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00號工地飲用酒類,至同日9時許結束。仍於同日1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3 時17分許,行經新北市○○區○○○道0段○○○號356391號燈桿前 處,不慎與自被告後方同向直行,由李杰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員警據報後到場處 理,並於同日13時35分許對被告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 果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18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莉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 效果確認單、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 衡檢測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違背安全駕 駛致交通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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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