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951號
PCDM,114,交簡,951,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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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祈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7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祈宣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所犯法條更正為「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
本案檢察官就被告張祈宣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
刑之相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
明,本院自無從遽論累犯並加重其刑,惟本院仍得以被告之
前案紀錄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
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
,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8毫克,
足見其攝取之酒精非少,卻仍執意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
,而後更自摔倒地,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
並考量被告曾有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素行
(參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
職業、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易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7848號  被   告 張祈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祈宣於民國114年3月12日22時至翌(13)日0時許間,在 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2段某熱炒店內飲用啤酒4、5瓶(約2,0 00毫升)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13)日0時許,自前開 處所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欲返回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住處。嗣於同日0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前,因自摔倒地而為警查獲,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80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祈宣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診斷書、財團法人台灣商品 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監視器影像檔案各1份、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及現場照



片20張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 全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謝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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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