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887號
PCDM,114,交簡,887,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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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誌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調偵字第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誌隆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誌隆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
被告以一過失駕車行為,同時造成告訴人林陳素英林美蕙
各受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
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二過失傷害罪,為同種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過失傷
害罪處斷。
 ㈡自首,減輕其刑:
  查:被告於肇事後,在犯罪未發覺之前,於警員前去現場處
理時,其在場並向前去處理之警員自首上情,有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113年度偵字第60
994號偵查卷〈下稱第60994號偵卷〉第45頁)。故被告於犯罪
未發覺之前即自首承認肇事,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要件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吳誌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
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違反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注意義務,肇致告
訴人林陳素英林美蕙分別受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被告所為實應非難;兼衡被告犯後
雖坦認犯行,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
;及其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
狀況(見第60994號偵卷第4頁),暨被告違背注意義務之程
度、其行為所造成告訴人2人之傷害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妤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458號  被   告 吳誌隆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0號6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誌隆於民國113年9月13日15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沿新北市蘆洲區(下同市區 )中山二路五股方向行駛,行經中山二路永安南路2段 路口,欲右轉永安南路2段往永安大橋方向時,本應注意轉 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候晴、日間無照明、市區道 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 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於上開路口右轉,適有林 陳素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車(下稱乙車)搭載 林美蕙,自永安南路2段直行往永安大橋方向行駛至上開路 口,遭甲車車頭碰撞乙車車尾,致林陳素英林美蕙人車倒 地,致林陳素英因而受有右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右側 手肘擦傷、右側膝部擦傷等傷害;林美蕙因而受有右側橈骨 粉碎性骨折、右側手臂尺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二、案經林陳素英林美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 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
(一)被告吳誌隆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林陳素英於警詢之指訴。
(三)告訴代理人林美玲於警詢之指述。
(四)淡水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
(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 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監視器影像截圖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妤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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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