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952號
PCDM,113,附民,952,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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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52號
原 告 詹語柔
被 告 陳慧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李欣家部分,由
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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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