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987號
PCDM,113,附民,1987,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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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87號
原 告 留采瑩
被 告 陳世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15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世杰被訴對原告留采瑩涉有違
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訴字第155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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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