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518號
PCDM,113,金訴,2518,20250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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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冠緯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黃重鋼律師
彭彥植律師
被 告 吳冠陞


選任辯護人 廖庭尉律師
被 告 吳成康



選任辯護人 單鴻均律師
被 告 呂欣蓉



選任辯護人 蔡憲騰律師
被 告 曾詠翔



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
被 告 李秉法


選任辯護人 郭芸言律師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吳翔和(原名吳佳禾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變更至民國114年8月26日14時20分宣判。
  理 由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
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
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
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
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本案前經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4年9月10日15時宣判。
而被告吳冠陞於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請本院再次安排
與告訴人張羢悌試行調解,經本院安排後,告訴人張羢悌並未到
庭參與調解。則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已無尚待進行之事項,爰變
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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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