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冠緯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黃重鋼律師
彭彥植律師
被 告 吳冠陞
選任辯護人 廖庭尉律師
被 告 吳成康
選任辯護人 單鴻均律師
被 告 呂欣蓉
選任辯護人 蔡憲騰律師
被 告 曾詠翔
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
被 告 李秉法
選任辯護人 郭芸言律師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吳翔和(原名吳佳禾)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變更至民國114年8月26日14時20分宣判。
理 由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
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
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
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
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本案前經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4年9月10日15時宣判。
而被告吳冠陞於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請本院再次安排
與告訴人張羢悌試行調解,經本院安排後,告訴人張羢悌並未到
庭參與調解。則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已無尚待進行之事項,爰變
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