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548號
PCDM,113,金訴,1548,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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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仁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79725號),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仁亞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廖仁亞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金融機
構帳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倘依他人指示
提供帳戶,恐成為犯罪之一環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致使被
害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受損之結果,並得以隱匿該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廖仁亞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12年8月7日將其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彰銀帳戶)、郵局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大B」。「大B」
即以附表所示方式對王湘慈等7名民眾分別施用詐術,使其
等陷於錯誤分別於112年8月7日轉帳至彰銀帳戶、郵局帳戶
,旋提領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廖仁亞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王湘慈張晉嘉張甯芯丁建榮、張簡介
棠、劉育茹周慧珍之證述,及其等遭詐欺之通訊紀錄、
交款金流資料。
(三)彰銀帳戶、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施行
。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偵查中未自白,倘適用修
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
年以下,若適用修正前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處斷刑範圍
則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應認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至於得否易刑處分,則不列入比較適
用之範圍。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
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單一提供帳戶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四)本院審酌被告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實為當今社會層
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互信受損,
影響層面甚大,且亦因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致使執法人員
不易追查本案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助長詐騙犯罪,所為
實屬不該。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犯行,但仍有
不確定故意,其所為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再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非無悔意,且於本院審理時與到
庭之被害人劉育茹調解成立,復於另案遭羈押前履行第一
期款,堪認被告已盡力彌補其本案犯行造成之損害。兼衡
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從事保全業、月收入新臺幣4萬2000元、患有精神疾
病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3.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1.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且皆不含手續費。 被害人交款日期皆為112年8月7日。 編號 被害民眾 詐欺方式 受款帳戶、入帳時間、金額 1 王湘慈 網購賣場需認證設定 郵局帳戶、16時17分、4萬9972元 郵局帳戶、16時21分、1萬6108元 2 張晉嘉 網購賣場需認證設定 郵局帳戶、16時24分、1元 彰銀帳戶、16時25分、1元 3 張甯芯 銷售商品收款異常 郵局帳戶、16時30分、4萬9985元 4 丁建榮 虛偽銷售商品 郵局帳戶、16時30分、1萬元 5 張簡介棠 網購賣場需認證設定 彰銀帳戶、15時34分、4萬9983元 彰銀帳戶、15時38分、4萬9985元 6 劉育茹 網購賣場需認證設定 彰銀帳戶、16時14分、2萬1985元 彰銀帳戶、16時25分、2985元 7 周慧珍 銷售商品收款異常 彰銀帳戶、16時25分、1萬0005元 彰銀帳戶、16時34分、6001元 彰銀帳戶、16時46分、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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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