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宗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變更至民國114年8月19日11時宣判。
理 由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
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
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
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
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本案前經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4年9月2日11時宣判,
茲因辯論終結後發生受命法官職務調動之情形,為免再開辯論之
程序耗費及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變更
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