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爵
選任辯護人 陳誌泓律師
黃正欣律師
被 告 蔣華美
選任辯護人 邱琦瑛律師
被 告 謝正杰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臺北○○○○○○○○○)
選任辯護人 張馨庭律師
楊榮宗律師
被 告 王世鑫
選任辯護人 林奕辰律師
陳俊瑋律師
被 告 蔡志章
選任辯護人 林蓓玲律師
蘇靖雅律師
被 告 江宜靜
被 告 謝淑端
選任辯護人 袁大為律師
被 告 葉昌源
選任辯護人 章文傑律師
被 告 陳英培
選任辯護人 張源育律師
蔡坤旺律師
沈哲慶律師
被 告 蔡睿鵬(原名蔡宏勲)
選任辯護人 張源育律師
蔡坤旺律師
沈哲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3391號、110年度偵字第31736號、111年度偵字第24
484號、112年度偵字第33722、70221、70754號、113年度偵字第
7289、13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宣
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
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
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
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
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自得以裁定變更或
延展之。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下午2時25分宣判
,惟因本案卷證眾多繁雜,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
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