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祥峰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祥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洪祥峰與簡嘉瑩、蔡鳳嬌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合夥設立嶄 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嶄翔公司,設新北市○○區○○街00 0號7樓),洪祥峰並負責招攬業務及工程施作等事務,為從 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1年2月間,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嶄翔公司佯稱已談 妥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某科技園區商辦之裝修工程,並已進 場施作,要請領工程材料款項云云,致嶄翔公司陷於錯誤, 而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43萬6,437元予洪祥峰。嗣洪祥 峰遲未能提供請款收據或發票,且無工程款入帳,洪祥峰始 坦承未有本件工程,嶄翔公司始悉受騙。
㈡於111年3月間,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持點匠木作公司(下 稱點匠公司)所出具估價單,向嶄翔公司佯稱已談妥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住家裝修工程,可外包予點匠公司 施作,惟需先支付15萬元予點匠公司云云,致嶄翔公司陷於 錯誤,而於111年3月21日,匯款15萬元至洪祥峰所申請國泰 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洪祥峰坦承未 有本件工程,嶄翔公司始悉受騙。
㈢洪祥峰於嶄翔公司設立前,即向嶄翔公司表示其父親所經營 亞東水電公司,業與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桃園中悅社區 ,接洽社區濾水器更換工程,待嶄翔公司成立後,即可接手 本案,嶄翔公司遂於111年1月16日,支出31萬8,029元,購 入相關材料,嗣因本件工程遲無進度,嶄翔公司遂解除該契 約,並委由洪祥峰向材料商辦理退貨,詎洪祥峰竟基於業務 侵占之犯意,將退款收回後,擅自挪作私人花用,而將該款 項侵占入己。嗣嶄翔公司遲未收回退款,始查悉上情。 ㈣於111年5月間,以嶄翔公司名義與業主黃英展談妥新北市永
和區住家裝修工程契約,並約定黃英展應將工程款匯至嶄翔 公司以代表人簡嘉瑩名義所申請之中信帳戶,黃英展於111 年5月30日,匯款20萬5,276元至中信帳戶作為訂金後,洪祥 峰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向黃英展要求後續工程款需匯至 其私人帳戶,致黃英展陸續於111年7月22日、8月19日、9月 12日、9月13日、10月4日、10月5日,將工程款22萬8,324元 、20萬5,100元、2萬1,000元、9萬7,600元、5萬元、3萬1,4 10元(共計63萬3,434元),匯至洪祥峰所申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祥峰中信帳戶)內 ,洪祥峰即擅自將上開款項挪作私人花用,而將該款項侵占 入己。嗣嶄翔公司遲未收到後續工程款,始查悉上情。 ㈤於111年7月間,以嶄翔公司名義與業主李詩涵談妥桃園市大 溪區住家裝修工程契約,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向李詩涵 要求將定金匯至其個人帳戶,致李詩涵於111年7月29日,將 定金20萬元,匯至洪祥峰中信帳戶內。洪祥峰即擅自將上開 款項挪作私人花用,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嗣李詩涵欲解 除契約而聯繫簡嘉瑩,始查悉上情。
㈥於111年9月間,以嶄翔公司出具之估價單與業主游捷閔簽立 新北市新莊區住家裝修工程契約,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 向游捷閔要求將工程款匯至其個人帳戶,致游捷閔於111年9 月19日、9月30日,分別將工程款3萬元、10萬元、3萬1,500 元(共計16萬1,500元),匯至洪祥峰中信帳戶內,洪祥峰 即擅自將上開款項挪作私人花用,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 ㈦於111年10月間,以嶄翔公司出具之估價單與業主張勝閎簽立 新北市林口區住家裝修工程契約,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 向張勝閎要求將工程款匯至其個人帳戶,致張勝閎111年10 月25日、28日、11月1日、2日、3日、4日、16日,分別將工 程款2萬2,600元、3萬元、3萬8千元、5萬元(共3筆)、1萬 元、4,300元(共計25萬4,900元,起訴書誤載為19萬元), 匯至洪祥峰所申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洪祥峰即擅自將上開款項挪作私人花用,而將上開款項 侵占入己。嗣張勝閎聯繫簡嘉瑩,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嶄翔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祥峰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379頁),核與證人簡嘉瑩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證人黃英展、張勝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被告洪祥峰與簡嘉瑩間對話紀錄、帳目明細、被告洪祥 峰與簡嘉瑩、蔡鳳嬌間對話紀錄、點匠公司估價單、網銀轉 帳明細、被告洪祥峰與簡嘉瑩、蔡鳳嬌間對話紀錄、亞東水
電行估價單、帳目明細、嶄翔公司與黃英展間裝修工程合約 書、帳目明細、告代與證人黃英展間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 嶄翔公司與李詩涵間裝修工程合約書、簡嘉瑩與李詩涵間對 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嶄翔公司報價單(新北市新莊區中 原路)、嶄翔公司報價單(新北市林口區中正路)、簡嘉瑩 與張勝閔間對話紀錄、嶄翔公司帳戶明細、被告洪祥峰與簡 嘉瑩間112年1月25日通聯譯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4年3月5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168675號函暨所檢附 被告洪祥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3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 0032519號函暨所檢附被告洪祥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表、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4年3月12日作心詢字第 1140304110號函暨所檢附被告洪祥峰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光碟及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 審理時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核被告就事實欄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就事實欄㈢至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為上開7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㈡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 力之人,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與他人合夥,及從事業 務,竟不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破壞股東間信賴關係,並以前 揭方式詐欺及侵占公司款項,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自 始坦承事實欄㈠至㈢、㈤之犯行,及於本院審理時方坦承事實 欄㈣、㈥至㈦之犯行,惟均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 度,兼衡被告之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公司所受財產損害,暨被 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本案被告所犯之罪,均係於111 年間,犯罪時間間隔非久、侵害法益相同,兼衡其犯罪情節 、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 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定其應 執行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㈡被告就事實欄㈠至㈢、㈤至㈦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分別為43萬 6,437元、15萬元、31萬8,029元、20萬元、16萬1,500元、2 5萬4,900元,就事實欄㈣所示犯行,其犯罪所得為5萬8,434 元(計算式:黃英展匯予被告之工程款共計63萬3,434元-被 告支出之工程款【阿峰零用金】共計57萬5千元【見他卷第2 1頁】),雖均未扣案,亦未實際返還告訴人,且沒收亦無 過苛之虞,爰均依法宣告沒收,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存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主文及沒收 1 洪祥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肆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洪祥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洪祥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零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洪祥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洪祥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洪祥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洪祥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