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50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50
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被告遭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
係屬違反商標法之物,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證,爰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至聲請書案號欄雖記載
「107年度偵字第37088號」,惟該案之被告施姿佑販售仿冒
「ADIDAS」商標商品,顯非本案被告王錚所販賣如附表所示
之商標商品,足認「107年度偵字第37088號」應屬贅載,先
予敘明。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偵字第550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0年5月6日確定,此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核閱前揭偵查卷宗屬實。
四、復查,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搜索,並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
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且為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
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士林地檢署【下同】109偵121
卷第31至45頁),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搜字599號
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
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偵121卷第105至121
頁)、現場照片(109偵121卷第125至167頁)、被告電腦扣
押檔案列印報表(109偵121卷第169至319頁)、被告手機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109偵121卷第321至427頁)、經濟部智慧
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09偵121卷第443至457
、473至513、549至565頁)、鑑定證明書(109偵121卷第45
9至463頁)及鑑定報告書(109偵121卷第515至543、567至5
69頁)等件在卷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
,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LV商標:皮夾(3件)、絲巾(15件)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及00000000號 法商LV公司 2 仿冒GUCCI商標:絲巾(7件)、皮夾(5件)、包包(17件+75件)(聲請書誤載為15件,應予更正)、耳環(1件) 00000000 (000年12月15日) 00000000 (000年6月15日) 00000000 (000年8月31日)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3 仿冒CHANEL商標:包包(15件)(聲請書誤載為17件,應予更正)、絲巾(22件) 00000000號(112年12月31日)、00000000號(117年3月31日)、00000000號(117年3月31日)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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