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林亞倫
林宏榮 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江宜庭律師
被 告 戴俊賢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曹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7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戴俊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
字第17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林亞倫、林宏榮已
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經原告2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修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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