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279號
PCDM,112,附民,1279,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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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79號
原 告 黃俊雁
訴訟代理人 林明葳律師
蔡宗隆律師
被 告 吳勇翰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 北○○○○○○○○)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上列被告吳勇翰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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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