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17號
CHDV,114,除,117,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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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邱玉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陳錫霖 彰化市農會 113年9月30日 52,800元 FA0046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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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