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被 告 ○○○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被 告 ○○○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死亡,
死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遺產稅業
由國稅局自○○○之帳戶內扣除繳納完畢,如附表一編號1、2
、3所示之不動產均已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曾就系爭
遺產分配進行協商,迄今協商無果,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
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遺產,分
割方法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欄之分割方法取
得等語。
㈡並聲明: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答辯略以:同意分割系爭遺產,並同意原
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㈡被告○○○答辯略以:同意分割系爭遺產,分割方法即按兩造應
繼分比例各5分之1為分割,不同意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高爾
夫球證變價分配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含現戶
及除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111年度遺產稅繳款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臺灣土地銀
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華南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彰化銀
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國泰世華銀行餘額證明書、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存款餘額證明
書、繼承系統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和
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證明、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持股證明書(本院卷第17-40頁、第93-129頁、第283-290頁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異動索引查詢資料、○○○之集
中保管標的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查詢、○○○持有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資料(本院
卷第239-271頁、第273-279頁、第309-322頁、第323頁)核
閱屬實,又兩造就○○○之遺產,均無拋棄繼承情事,有本院
索引卡查詢證明(本院卷第49-57頁)附卷可憑,足見兩造
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而系爭遺產尚未分割,為兩造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
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
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
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
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2項復
有明定。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並無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
繼承人間復無不為分割之約定,僅因繼承人間就分割方法無
法達成協議,則原告提起本件請求裁判分割,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
㈢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
妹、4.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
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
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
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
分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47條、第1138條、第1139條、第
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
○於111年4月20日死亡,死亡時配偶已歿,其繼承人為○○○之
子女即兩造共5人,是本件兩造之應繼分比例應如附表二「
應繼分比例欄」所示。
㈣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
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
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
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另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
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再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
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
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
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
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
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
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
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
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
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
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
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
拘束。
㈤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本院審酌不動產之經濟效
用、現況及兩造意願等情,如僅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
各繼承人均取得各自權利,日後如欲為出賣、設定負擔或保
留增值,均得衡量各自需求,自行處置,應屬最有利於全體
繼承人之方法,亦不致損及被告之利益。是附表一編號1至3
所示不動產,應按附表一編號1至3「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
割方法予以分割。關於附表一編號4至41及編號43至47所示
存款、編號47至55所示股票、編號57所示儲值金,由兩造依
原物為分配,是此部分應按附表一編號4至41、43至55、57
「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關於附表一編號
56所示高爾夫球證,倘以原物分配方法分割,將致每位繼承
人持有股數均不足1張,無法獲最佳經濟效用,此有彰化高
爾夫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3日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61
頁),如採變價分割,由市場決定價格,對兩造亦屬公平,
是附表編號56所示高爾夫球證,應依附表一編號56「分割方
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從而,原告依繼承之法律
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系爭遺產,為有理由,並應按
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爰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另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 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 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同法第85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 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 ,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 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是本院認本 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 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附表一(被繼承人○○○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範圍或數量 分割方法 1 土地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面積:75㎡ 權利範圍:全部 編號1至3項目,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別共有。 2 土地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面積:258㎡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96 3 房屋 彰化縣○○市○○段000○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街0號) 總面積:222.75㎡ 權利範圍:全部 4 存款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4,295,347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編號4至41項目,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5 存款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6 存款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7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1,29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8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049元(截至113年7月22日止)及孳息 9 存款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10 存款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11 存款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 4.97元(截至113年7月21日止)及孳息 12 存款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13 存款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 521,27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14 存款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5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15 存款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16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 2,0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17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3110.1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18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3110.1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19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20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21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22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23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 2,464,397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24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3110.1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25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3110.1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26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3110.1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27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3110.1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28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3110.1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29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3110.1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30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3110.1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31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3110.1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32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3110.1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33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人民幣23110.13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34 存款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 人民幣1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35 存款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 1,0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36 存款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 1,5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37 存款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 366,199元(截至114年3月17日止)及孳息 38 存款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 (母帳號:00000000000) 人民幣50,624.24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39 存款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 1,7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40 存款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 人民幣127,074.04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41 存款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00000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截至113年7月19日止)及孳息 42 存款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0000000000000000000 0元 編號42項目,現已無餘額,不予分配。 43 存款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營業部 00000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截至113年7月22日止)及孳息 編號43至46項目,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44 存款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營業部 00000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截至113年7月22日止)及孳息 45 存款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營業部 0000000000000000 952,489元(截至113年7月22日止)及孳息 46 存款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營業部 0000000000000000000 1,000,000元(截至113年7月22日止)及孳息 47 投資 和泰車 3,591股 編號47至55項目,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48 投資 彰銀 8,464股 49 投資 矽統 186股 50 投資 國票金 10,871股 51 投資 味全 29股 52 投資 康和證券 13,429股 53 投資 玉山金 15,801股 54 投資 和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262股 55 投資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72股 56 投資 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即高爾夫球證) 30,000股 編號56項目予以變價,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57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公司 00000000000 2,408元 編號57項目,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
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5分之1 5分之1 ○○○ 5分之1 5分之1 ○○○ 5分之1 5分之1 ○○○ 5分之1 5分之1 ○○○ 5分之1 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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