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972號
CHDV,114,訴,972,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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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72號
原 告 張鐀櫻

張雅茜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蔡瑞興

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4219元,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以114年補字第277號裁定命原告於
14日內補繳及其他應補正事宜。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3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
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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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