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48號
CHDV,114,訴,848,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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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告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玲珠


被 告 林王秀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惟原
告除原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外,尚欠裁判費57,
043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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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