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29號
CHDV,114,訴,829,202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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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29號
原 告 謝鴻慈
被 告 紀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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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