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78號
CHDV,114,訴,778,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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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7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張卿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
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
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二)上列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為定期給付部分每月新臺幣(下同)35萬元及11,000
元,共計361,000元,即每年4,332,000元,因期間未確定
,依前揭法條規定,以十年計算,共43,320,000元,加上
慰撫金5萬元,總計43,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12,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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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