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21號
CHDV,114,補,521,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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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黃秀線

被 告 劉黃秀增
黃有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萬6470元【計
算式:458地號面積2727.45㎡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800
元/㎡ × 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3(應繼分)=163萬6470元】,
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元,請原告如期繳納。先行斟酌
第三項說明!
二、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更詳細、含出入道路等)。上如有房
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依序查報現有無
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
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
門牌號碼。依照片所示,土地似葡萄園,何人耕種?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三、本筆土地仍屬公同共有(遺產繼承),宜先辦理分別共有,
始得為實體(應有部分)分割。自請斟酌!
黃邱滿之全部遺產,已繼承分割完畢否?若有新的土地謄本
,請補正全部資料。
四、上開系爭458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
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建
議原告宜先向溪湖地政事務所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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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