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76號
CHDV,114,補,476,202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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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林純妤



被 告 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38萬2668元(387.82㎡×47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23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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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