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02號
CHDV,114,補,402,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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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被 告 彰化縣大城鄉西港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莊文魁
被 告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玉照
被 告 彰化縣大城鄉頂庄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許仁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之起訴書
附圖「編號A」及「編號B」分別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
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註1:原告雖以新臺幣(下同)50萬10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並自行繳納6830元裁判費,惟就原告於起訴狀附圖
所匡選被占用土地範圍(近2/3),價額顯然大於50萬100元
,應認預納裁判費部分尚有不足。】
【註2:得以查報面積分別乘以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
/㎡,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
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扣除前已繳
納6830元後,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裁定
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請求者恐非僅地上建物拆除,其餘空地部分,是否列計
(頂庄國小校園、操場或頂庄發協會占用之空地)?並為訴
訟標的價額計算在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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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