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文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文琪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743,444元,前於民國114年2月3日
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聲請人於114年5月離職前
,係任職於麥3C手機配件-彰化三民店,每月薪資收入為3萬
元;自離職後迄今,持續待業中,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8,618
元,尚須負擔父親扶養費9,000元。聲請人名下財產有一台
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現存殘值15,000元),該車為和潤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之擔保物,已有不能清償
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
更生等語。
參、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
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
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
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
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陳報和潤公司為有擔保債權,擔保物為車牌號碼00
0-0000之機車,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在卷可稽(卷第29
頁)。上開債權本不得計入聲請人無擔保債務之範圍,惟
經和潤公司陳報不能滿足清償之債權額為197,416元(卷第
383頁),依前開規定,列入無擔保債權總額,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稱每月薪資約3萬元,並提出薪資
袋為證(卷第303頁);復於114年8月19日於訊問期日到庭
稱現待業中,未申請勞工局引介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為
00年0月生,尚有工作能力,雖主張待業中,然除有特別
情況客觀上不能工作,不能以一時之狀況來審認其將來之
收入,故本院認應以114年度最低基本工資28,590元作為
清償能力之計算基礎。
三、至聲請人主張須負擔父親扶養費乙節,經本院職權調查結
果,其父現投保於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投保薪資28,590元
,且其名下2筆不動產價值658,605元,112年度利息所得1
,381元,另按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437元等情,此
有其父之投保及勞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彰化縣鹿港鎮函覆及身心障礙生活補貼證明書等資
料在卷可稽(卷第221、235、239、267、269頁)。本院斟
酌其父雖有投保,並無薪資收入,又估算利息所得之本金
金額不高,且不動產係供其居住使用,另患有身心障礙,
應有受扶養之必要,是其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9,000元,
尚屬可採。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基本工資扣除每月必要生
活費及扶養費後,僅餘972元【計算式:28,590元-18,618
元-9,000元=972元】可供清償。
四、再查,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780,612元(如附表所示
),扣除聲請人名下一台104年出廠之機車(評估殘值為15,
000元)後,現積欠之債務為765,612元,有卷附聲請人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機車行照影本可佐(卷第15
、51、53頁)。倘以每月972元清償765,612元之債務,上
開債務總額約65年【計算式:765,612元÷972元÷12月=65
年】方可清償完畢,客觀上已可預見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之存在。是聲請人有更生之必要,堪予認定。
五、此外,本件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
6條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8月22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6,622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273頁) 2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8,151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331頁)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4,439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333頁) 4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97,416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383頁) 5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3,984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387頁) 合計 780,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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