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奎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奎豫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信用卡及借貸支付生活開銷而積欠債務總額為1,41
5,067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474號),現從事電信工程業,每月收入約為31,000元
,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7,500元。聲請人尚須單獨扶養與
前配偶所生之長子,每月扶養費10,000元,並與現任配偶共
同扶養長女及次子,每月扶養費分別為8,000元、28,000元
,另負擔父親扶養費5,000元。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
0之汽車已被當鋪拖走沖抵債務,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
。
參、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所得31,000元,復經本院查無其他
所得及領取任何社會救助、補助或年金,此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聲請人之勞保與就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卷第109、113頁);向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彰化縣政府等單位查詢相關資料結果在卷
可證(卷第29-33頁),故以31,000元作為其每月薪資所得
。又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500元、長女扶養費8,000元
,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
18,618元(18,618元/2=9,309元),應屬可採。惟長子及次
子扶養費部分;前者,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規
定甚明。則聲請人之前配偶應與聲請人按上開最低生活費
平均負擔長子扶養費;後者,僅提出部分費用的支出單據
(卷第73頁)無法證明所主張之金額為真實,仍以上開最低
生活費作為次子扶養費之依據,是長子及次子扶養費均以
9,309元為計算,逾此金額不予計入。至於父親扶養費5,0
00元部分,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卷
第51、53頁),其父之扶養義務人有配偶000、聲請人及聲
請人之兩名胞弟妹等4人,是其父扶養費應以4,655元計算
【計算式:18,618元÷4人=4,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逾此金額應不予計算。從而,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所得扣除
其必要生活費用及三名子女及父親扶養費後,已無餘額【
計算式:31,000元-17,500元-8,000-9,309元-9,309元-4,
655元=-17,773】可供清償。
二、再查,聲請人主張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為
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然甲○公司僅陳報債權總額1,204
,834元,並未說明該筆債權之性質或擔保物之價值,則本
院列入無擔保債權中計算,是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
825,192元。又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104年出廠)
,已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
併據聲請人陳報已遭拖走沖抵債務等情(卷第49、111頁)
,則不予計入財產範圍。本院審酌聲請人為83年生,現年
31歲,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詳調解卷第27頁);且其收入
已無餘額可清償債務,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
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
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8月4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9,104元 債務人陳報 (調解卷第21頁) 2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1,189元 債務人陳報 (調解卷第21頁) 3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75,364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19頁) 4 丙○○○○○○○ 15,533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25頁) 5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04,834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29頁) 6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168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35頁) 合計 1,825,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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