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4年度,25號
CHDV,114,消債全,25,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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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詹文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惟其名下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為強制執行,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
第18560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並訂於民
國114年9月10日進行第一次拍賣,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
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消債條例第112條規定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
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
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
三、經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且其名下之系爭不動產遭
強制執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560
號通知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
7號清算事件、114年度司執字第18560號執行事件,核閱屬
實。惟裕融公司為該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而聲請人之債
權人僅有裕融公司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
世華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亦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2281號執
行案件併入系爭執行程序,難謂有何不利債權人公平受償之
情形。況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目的即在處
分債務人之財產,以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清算程序之
目的相同,應尚無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後續程序之必要。從
而,本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4年8月2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志鑫附表:
財產所有人:詹文山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竹塘鄉 五庄 829 121.09 全部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6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住家用 地面層:61.88 二樓層:61.88 三樓層:61.88 合計:185.64 陽台:10.8 電梯樓梯間:8.34 全部 彰化縣○○鄉○○路○○巷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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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