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新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殿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一項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
殿(下稱凌雄寶殿)之董事,因凌雄寶殿之捐助章程經董事
會議決議將董事人數自17人修正為11人,並修訂變更如附表
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114年7月28日函、
彰化市公所114年8月1日函、凌雄寶殿民國114年6月28日董
事會議紀錄、簽到名冊、捐助章程及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
證書為佐,經核合於前揭條文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附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殿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五條: ①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除第一屆董事由「中華民國天德教凌雄寶殿」信徒大會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則由上屆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本教道務教務之皈依弟子中,提名應選出名額約二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②董事遴選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五條: ①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七人,除第一屆董事由「中華民國天德教凌雄寶殿」信徒大會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則由上屆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本教道務教務之皈依弟子中,提名應選出名額約二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②董事遴選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