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3號
抗 告 人 楊文銘
相 對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9
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拍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
之1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簡
廷安,於本件程序進行中,變更為黃國書,並經黃國書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有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民事聲明承
受訴訟狀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向
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並於113年7月22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登記3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與相對人,以供擔保。詎
抗告人自113年10月起即未給付利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6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經原審審查其形式
要件業已具備,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原審已遵期表示意見。抗告人於11
3年7月間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Eason」(下稱「Eason」)
之人加為好友,「Eason」提供貸款公司(即相對人)資訊
與抗告人,並請抗告人填寫申貸資料,抗告人於113年7月22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Eason
」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John」(下稱「John」)之人則交
付現金60萬元、匯款100萬元與抗告人。嗣「Eason」誆稱抗
告人信用不佳,款項須由其保管,銀行規定要半年後才能領
款云云,致抗告人陷於錯誤,而於113年7月26日交付現金90
萬元與「Eason」。抗告人係遭「Eason」、「John」詐騙,
才會簽立借貸契約、簽發本票、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
抗告人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相
對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拍賣抵押物,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
裁定等語。
四、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不認識「Eason」,抗告人已
自承有收受160萬元借款,則其收受借款後與他人間之其他
行為,與相對人無涉。且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
只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等語。並聲明:抗
告駁回。
五、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而上開規定,為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
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
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
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
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
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
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
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六、經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借貸契約、本票、土
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存證信
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佐(見
原審卷第13-37頁),依上開證物所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
權已登記,抗告人既未依約繳款而喪失期限利益,消費借貸
債務已屆清償期,原審依上開事證形式上審查後,准相對人
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所稱其
係遭詐欺而與相對人簽立借貸契約、簽發本票及設定系爭最
高限額抵押權,欲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其受詐欺所為之意
思表示乙節(抗告人於114年6月2日所提書狀內容同其抗告
意旨),核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自非本院於本件非
訟程序得加以審酌,抗告人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
僅依抗告程序為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
由。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1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126 2分之1
編號 建物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樓層 權利範圍 備註 1 彰化縣○○鎮○○段000○號(門牌: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1層:40.80 2層:54.80 3層:54.80 騎樓:12.00 總面積:162.40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商用;3層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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