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
相 對 人 ○○○
代 理 人 金芃妘律師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聲請人將家產贈與給
相對人後遭家暴,聲請人二兒子及女兒要回來看聲請人,相
對人都不讓他們回來,把聲請人監禁三年,聲請人只能用廚
房、聲請人的房間及小客廳,其他房間都鎖起來,聲請人身
上都沒有錢,一個月只有一千元。相對人自民國114年起為
了將聲請人趕走,就將聲請人原本可使用的1樓至4樓出入口
及放置衣物的房間換鎖,並以書櫃封堵,只留一處極為狹窄
的逃生樓梯供聲請人進出,相對人還在2樓客廳設置監視器
監控聲請人的行動,並將聲請人原本放置在家中各處的生活
用品都丟到2樓,藉此威脅並逼迫聲請人要搬至台中與女兒
同住。於同年5月26日,相對人及其子○○○甚至將聲請人的生
活用品打包,要把聲請人趕出去跟女兒住,甚至不准聲請人
去4樓公媽廳祭拜祖先。於同年7月19日9時許在彰化縣○○鄉○
○村○○路0○0號聲請人住處二樓客廳,相對人當時將聲請人女
兒的個人物品丢到樓下,兩造因此發生口角、拉扯,相對人
還用手打了聲請人的右手臂三下,聲請人要下樓梯去看被丟
掉的東西時,相對人有拉聲請人的手臂阻止,導致聲請人的
左肩部拉傷、右前臂擦傷,頭暈、左肩痛。聲請人擔心瘀青
,就想起「瘀青要拍打才會散」,就先用左手拍打右手,但
左手長期無力拍打效果有限,後改以拐杖頭部幫助敲打右手
,以促進血液循環、減緩瘀血與疼痛,被相對人家暴之後聲
請人就尿失禁,聲請人就去跟女兒住。相對人已對聲請人實
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
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
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8、9款內容
之保護令等情。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長子在南非,次子及長女有自己家庭和事業,故由相對人承
接父母設立之○○公司,長年由相對人及家人擔任聲請人主要
照顧者,其等會陪伴、接送,採買、看診、領藥等日常事宜
,兩造關係緊密、和樂、生活安穩。於114年6月間,訴外人
○○○結束其經營之服裝事業,聲稱欲返回老家照顧聲請人,
詎料○○○返家後,聲請人竟性格驟變,對相對人及其他家人
懷有敵意,甚至會打、罵聲請人昔日最疼愛的孫子(即乙○○
之子),令相對人及其他家人均感到十分驚愕、不解。
㈡本件係起因於○○○明知聲請人近年因年邁心智退化,精神狀況
漸趨不穩定,竟蓄意搬弄是非,捏造相對人不孝、忤逆之不
實言詞,致聲請人逐漸對相對人產生不信任,對其日常行為
作出無端懷疑,甚至會打、罵相對人及其他家人,例如聲請
人於114年7月16日持棍棒進入○○公司,欲毆打聲請人及其他
家人。抑有進者,○○○返家後,曾向甲○○索要高額看護費用
不成,遂提起通常保護令,故於本件聲請事項載有相對人應
按月給付聲請人72,000元之高額扶養費,以及40,000元之醫
療費用,益見聲請人係受到○○○策動方提起本件保護令之聲
請,實非因相對人有何家庭暴力之行為發生。
㈢7月19日當日,我只去默默把妹妹的東西清走,我沒有跟媽媽
吵架,是媽媽跟我吵。且遍查監視錄影畫面,均未見聲請人
和相對人有何肢體接觸,亦未錄得任何口角、呼喊之聲響,
反倒係聲請人持掃把毆打相對人,致相對人背部受有傷勢。
甚者,聲請人於上午8時48分逕行報案後,連續以徒手、棍
棒毆打自己長達數分鐘,刻意加工造成傷勢,而相對人當時
正在清理雜物,完成後即下樓離開建築物,在相對人離開約
30秒後,聲請人隨後才跟著相對人下樓,是依當時情形,顯
無可能如聲請人所述,相對人為阻止聲請人下樓而拉扯其手
臂致傷等情,益見相對人並無聲請人指述之家暴行為存在。
時間 事件 8:48 聲請人報案。 8:52:26 聲請人徒手毆打自己右前臂(第一次)。 8:52:54 聲請人徒手毆打自己右前臂(第二次)。 8:53:07 聲請人徒手毆打自己右前臂(第三次)。 8:53:22 聲請人徒手毆打自己右前臂(第四次)。 8:54:21 相對人進入客廳,經過聲請人,兩人並未接觸。 8:56:02 聲請人徒手毆打自己右前臂(第五次)。 8:56:15 聲請人徒手毆打自己右前臂(第六次)。 8:56:35-8:57 聲請人反覆確認自行加工之傷勢。 8:57:24 聲請人徒手毆打自己右前臂(第七次)。 8:58:02 聲請人徒手毆打自己右前臂(第八次)。 8:58:59 聲請人撿拾地上木棍。 8:59:01 聲請人持木棍打自己右前臂約20下。 9:00 員警到場,隨相對人進入客廳,聲請人指著方才加工自傷處,稱傷勢為相對人造成。
㈣綜衡上情足知,相對人絕無以暴力行為侵害聲請人,然聲請
人因心智狀況不佳,有妄想之徵兆,復受到○○○一再煽動、
挑撥,方提起本件聲請。實則,聲請人已高齡80歲,又心智
退化,其得否理解聲請保護令之意義,尚存疑義,本件懇請
鑑別聲請人是否有提出聲請之判斷能力、真實意願。綜上,
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
㈤相對人沒有打聲請人,陽台也有監視器,我可以再補過來。
我有寫存證信函給妹妹,庭呈存證信函。她擺明就是要占用
,我請她清除。現在的亂源就是這樣,她私人的車子擋在門
口,雖然媽媽要讓她停,但是她的車會擋到物流的車這樣可
以嗎?我們那是公司不是一般的住宅,她擋物流車的部分我
也有報案紀錄。我爸爸107年5月去世,直到今年的六月一日
都沒有這些問題,為什麼我妹妹六月一日回來之後就發生這
麼多的事情。工廠及房產並不是贈與,我們從以前就是股東
,我大概二十幾歲就在公司幫忙,跑國內業務,跟產線生產
下單的業務,這三十年來都是我跟我太太在打理,何來贈與
?
㈥關於聲請人指述被孤立不能與其他子女往來乙事,這不是事
實,因為本身工廠所有門戶都沒有管制,他們隨時都可以自
由出入,我妹妹六月一日回來之後就整天都跟媽媽在一起,
那時候有回來住。她因為八月五日拆除監視設備之後她才回
臺中。現在整個公司都是我在管理,我有這個職權去維護我
們公司的安全。他們就在那邊鬧阿,我妹妹要進來就進來我
怎麼去限制她,她這兩個多月也是自由進出,我都沒有限制
她,這個很矛盾。妹妹後來破壞監視器,說我們在監控她,
後來她自己搬回去台中,我也沒有趕她。她八月七日才帶著
媽媽回台中。
㈦臺北租金壹個月四萬五,車位六千六,現在是媽媽在收,這
之前媽媽是借放在我的帳戶,錢進來之後我媽媽要錢我都會
給她,都有簽收。因為之前媽媽欠銀行錢,她怕進帳戶會被
扣押。在111年的4月1日二哥○○○針對這個租金有意見,他不
同意出租,後來上訴到高院說媽媽在的時候我們三兄弟都不
能動用這個租金,要給媽媽當養老金。112年或113年判決確
定。今年五月五日她有自己到農會申請換存摺及印章,所以
她現在租金是自己領。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
,並提出家庭暴力通報表、戶籍資料、永吉外科診所診斷證
明書、傷勢照片、住家及工廠照片、醫療收據等件為證。而
相對人則否認上情,且以前詞置辯,並提出聲請人日常照片
、監視器翻拍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等件為佐。本院當庭勘
驗光碟,勘驗結果:「勘驗結果如相對人提出之答辯狀,聲
請人報警後用手打右前臂八次,每次數下,用拐杖打自己的
右手臂數下,之後警察到進入客廳後,聲請人說他的右前臂
是相對人打的。」,此有本院114年8月18日訊問筆錄在卷。
本院另依職權查詢,有案家歷次家暴通報表、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600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中檢查分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2421號處分書在
卷。
五、聲請人並攜2名子女到庭作證,證人即聲請人之子○○○結證略
以:「(問:你弟弟會不同意你們回去看媽媽嗎?)他不讓我
們進去,說那是他的地方。有時候我媽媽在伸港警察局,警
察通知我,我再過去找他。(問:你們很久沒有看到媽媽了
?)有時候會打電話。我去看媽媽,相對人就會叫警察把我
們趕出去。(問:那本來是媽媽的房子嗎?)對。(問:你們
有問為什麼不讓你們進去嗎?)他就說我們沒有他的同意就
不能進去說那是他的房子。(問:所以工廠、房子都是媽媽
贈與給相對人的?)對。(問:他為什麼不讓你們看媽媽?)
就是不讓我們進去,說那都已經是他的了,他有權利不讓我
們進去。(問:除了他不讓你們看媽媽外,相對人還有其他
家暴行為嗎?)就是我去警察局看我媽媽,我媽媽說她被家
暴,是警察通知我去的。(問:尚有何補充?)警察打來的時
候我問警察是要去哪裡看我媽媽,因為我弟弟不讓我回去,
所以我只能去警察局看我媽媽。」等語。另證人即聲請人之
女○○○結證略以:「(問:你媽媽住的地方本來是誰的財產?
)我爸爸及我媽媽的,是我從小生活的地方,那是我爸媽買
地蓋工廠。後來我媽媽贈與給相對人。(問:她贈與給相對
人之後你們還能回去看媽媽嗎?)我回去都是星期天,我要
回去之前都會打電話給媽媽說要回去,相對人星期天都沒有
上班,相對人平常下班之後也是住台中,都是只有我媽媽一
個人在家,我媽媽會幫我開門,如果是平常上班日回去,相
對人就不讓我回去,我連大門都進不去,因為我媽媽住的地
方就是住家工廠在一起。平常日一到五早上九點到下午五點
上班時間我就進不去,相對人會說那是他的私人土地。媽媽
是在106年贈與給他,我爸爸是107年5月走的,當時我爸媽
就有跟相對人說他們就要在這邊住到死,後來108年開始相
對人就不讓我們回去,108年4月14日也是星期天,我從早上
開始打電話給媽媽二十幾通都沒有接,我怕他發生意外,我
開車回去,我按鐵門上去我媽媽不在,我找不到媽媽,相對
人跟他兒子就回來,就報警說我侵入住宅,我說媽媽不見了
,那天相對人就有打我,他說我侵入住宅,有打我也有報警
,後來我有聲請保護令,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但是相對人上
訴,後來法院叫我提出事證,然後我也躲著相對人,我就沒
有想說算了,所以後來只有核發暫時保護令而已。後來我就
不敢回去看我媽媽,只要我媽媽沒有接電話我就不會回去看
他。(問:父母的財產都只有給相對人一個人?)幾乎都是給
相對人。」等語,此有本院114年8月18日訊問筆錄在卷。
六、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兩造陳述及兩名證人證述,認聲請人當
天確有多次用手或是拐杖拍打自己手臂之行為,故聲請人之
傷勢難以認定為相對人拉扯拍打所致,聲請人亦無其他證據
能證明確有遭相對人拉扯和拍打等情,故此部分不成立家暴
行為。惟相對人多年來長期孤立聲請人,動輒以報警或提告
侵入住宅之方式,不讓其他子女探視聲請人,且控制聲請人
之金錢,之前要給聲請人的租金都是匯進相對人之帳戶,聲
請人需要錢時都要跟相對人領取,直到今年5月聲請人申請
換發存摺及印章後才自己收取租金等情,相對人雖否認上情
,然觀案家歷次家暴通報表,114年6月28日通報紀錄為「..
.○○○進入該處照顧母親甲○○,因觸動警報器,故中興保全人
員報案,經聯繫屋主乙○○(目前人於中國),其稱不希望○○○
進入其所有之住宅,希望警方請其出去...」;於114年7月1
9日通報紀錄為「...○○○今(19)日早上返家(○○路2之1號)煮
飯給媽媽甲○○吃時,屋主哥哥乙○○不希望妹妹○○○待在住家
,並希望妹妹○○○將其個人物品搬離,○○○在搬個人物品過程
與乙○○起口角衝突...」等情,且108年聲請人女兒○○○回家
探視聲請人時,亦遭相對人提告侵入住宅、竊盜、毀損等罪
,嗣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等情顯認相對人稱其他子女均
可自由出入之語並不可採,其行為已屬對聲請人為精神上或
經濟上之控制,故聲請人主張其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且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確有所據,堪信為真實
。
七、本件因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不法侵害行為,
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本院參
酌兩造之身心狀況、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手段,以及聲請
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 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給付扶養費 及醫療費部分,因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應給付扶養費及醫療 費之必要,本院考量本案家暴情節、手段及態樣,認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保護令,已足保護聲請人,故此部分不予核發, 兩造間如有扶養費或醫療費之糾紛,亦應另行提起家事或民 事調解及訴訟方式處理,附此敘明。另聲請人聲請禁止接觸 部分,因兩造間仍有扶養議題待協商、處理,故此部分亦不
予核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 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